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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爾斯親王 | 2025-5-15 09:00:03

自由時報 2025/05/15 07:25文/記者 林耀文

各地稅捐單位將針對土地增值稅優惠案件,陸續展開大清查作業,清查結果若發現民眾違反規定,除追繳應納稅額外,還可能依法裁處罰鍰。

為維護租稅公平,各地稅捐單位將針對土地增值稅優惠案件,陸續展開大清查作業。嘉義縣財稅局將從5月19日起辦理土地增值稅優惠案件清查作業,包含:「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」、「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免徵土地增值稅」及「記存土地增值稅」等3大項案件,清查結果若發現民眾違反規定,除追繳應納稅額外,還可能依法裁處罰鍰。

嘉義縣府財稅局指出,清查重點項目包括重購退稅案件清查,是針對重購土地5年內有無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,清查結果如有再行移轉或未依原核準退稅原因(如自住、工業使用等)而改作其他用途,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,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。

其次為社福及私校受贈免稅案件清查內容,包括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、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、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、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,與查核社會褔利事業或私立學校法人之捐助章程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是否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及其他有關事項等。

清查結果如違反上述情形之一者,依照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,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,並依法裁處罰鍰。

另外,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係針對記存土地查明所有權是否有變動,清查結果其土地所有權已變動,則依法追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。

稅務專家提醒,若是民眾新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再行移轉,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,例如出租、供營業使用,或遷出戶籍導致無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,都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。

依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,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,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,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,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,但重購之土地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,5年內再行移轉時,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,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;重購之土地,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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